來源:深圳市鹽田區(qū)科技創(chuàng)新局發(fā)布時間:2023-10-13
根據(jù)《深圳市科研誠信管理辦法(試行)》第十二條,項目承擔人員、參與人員一般失信行為包括以下行為:
(一)在科技計劃項目和其他科技業(yè)務的申報、評審、實施、驗收、監(jiān)督檢查和評估評價等活動中,提供的材料及相關重要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,但未造成嚴重后果或者財政資金損失;
?。ǘ┤瞬庞媱澣脒x者、重大科研項目負責人在聘期內(nèi)或者項目執(zhí)行期內(nèi)擅自變更工作單位,造成負面影響或者財政資金損失;
?。ㄈ┰陧椖繉嵤┻^程中被責令限期整改,未按期完成整改或者整改未達到要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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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其他情節(jié)較輕的違紀違規(guī)、違反項目合同書、任務書或者科研誠信承諾書約定的情形。
項目承擔人員、參與人員嚴重失信行為包括以下行為:
?。ㄒ唬┰诳萍加媱濏椖亢推渌萍紭I(yè)務的申報、評審、實施、驗收、監(jiān)督檢查和評估評價等活動中,采取造假、串通、行賄、利益交換等行為,造成嚴重后果或者財政資金損失;
(二)抄襲、剽竊、侵占、篡改他人科研成果,編造科學技術成果,侵犯他人知識產(chǎn)權;
?。ㄈ┨搱?、冒領、挪用、套取財政資金;
(四)拒不配合過程管理、監(jiān)督檢查、驗收和評估評價工作,對相關整改要求或者處理意見拒不整改,情節(jié)惡劣;
(五)出現(xiàn)危害國家安全、損害社會公共利益、危害人體健康、違反科研倫理規(guī)范等行為;
?。┻`反國家科學技術活動保密相關規(guī)定;
?。ㄆ撸┢渌楣?jié)較重的違紀違規(guī)、違反項目合同書、任務書或者科研誠信承諾書約定的情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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